| 定西市安监局2018年7月安全生产督查检查隐患公示 | |||
| 序号 | 被检查单位 | 现场检查记录或责令整改限期指令书文号、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 检查时间 |
| 1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安定南川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71号: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进行编制,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自评报告评审不准确(自评得分与实际扣分不相符),扣分项内容未整改,评审报告的评审内容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规范要求评审;2.未组织员工进行教育培训考试;3.应急演练未及时评估;4.发电机房未设置防烫伤和噪音职业危害告知牌,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防噪音耳塞);5.消防柜设置不规范;6.罐区存在裂缝。 | 2018年7月26日 |
| 2 | 定西嘉成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定区石坪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72号:1.未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自评报告和评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不完善;2.未按照培训计划对员工组织培训,未组织员工进行教育培训考试;3.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未开展应急演练;4.无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公司未与员工层层签订责任书;6.发电机房未设置防烫伤和噪音职业危害告知牌,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防噪音耳塞);7.配电室内绝缘工具配备不齐全,放置不规范,配电室内乱接乱拉线,未设置防小动物安全网;8.消防柜放置不规范。 | 2018年7月26日 |
| 3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安定西川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70号: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进行编制,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自评报告自评不准确(自评得分与实际扣分不相符),扣分项内容未整改,评审报告的评审内容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规范要求评审;2.应急演练未及时进行评估;3.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不完善,无教育培训档案,未形成“一人一档”管理,未组织员工进行教育培训考试;4.安全管理制度未修订完善;5.配电室防小动物安全网设置不规范;6.发电机房未设置防烫伤和噪音职业危害告知牌。 | 2018年7月26日 |
| 4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中心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73号: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进行编制,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自评报告自评得分不符合三级标准化评定等级(三级大于等于60分,二级大于等于75分,一级大于等于90分),扣分项内容未整改,评审报告的评审内容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规范要求评审;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公司未与员工层层签订责任书;3.未及时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完善,未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5.发电机房未设置防烫伤和噪音职业危害告知牌,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防噪音耳塞);6.消防柜放置不规范;7.配电室防小动物网设置不规范。 | 2018年7月26日 |
| 5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巉南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61号: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进行编制,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2.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于2015年6月4日备案,评审报告中提出应急预案演练后对预案进行评审,未及时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及应急预案编制,建议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尽快形成评估调查报告;3.2018年7月20日开展暴雨及水灾应急处置演练,演练后未形成效果评估报告,无演练影像资料,演练后未对应急预案就行修订完善;4.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规范,未形成闭环管理;5.未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预防管控措施,重大安全隐患无巡查记录;6.无岗位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检查等制度;7.罐区罐体为单层罐,不符合新规范要求。 | 2018年7月26日 |
| 6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大路加油站 | ( 定)安监检记〔2018〕5-63号:1.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进行编制,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无自评报告,无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2.未按照2018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育工作,新进员工无教育培训记录;3.无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无风险评估报告、资源调查报告;4.无应急演练方案、评估报告,演练记录过于简单,无演练影像资料,7月份未组织眼里;5.隐患排除治理未形成闭环管理,5月12日无隐患排除治理记录;6.无岗位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检查等制度;7.罐区罐体为单层罐,不符合新规范要求。 | 2018年7月26日 |
| 7 | 定西市富强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 (定)安监责改〔2018〕5-62号:1.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规范,排查不全面,未形成闭环管理;2.未制作岗位应急处置卡;3.企业在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机制构建工作中,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进行应急资源调查和风险评估,未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 2018年7月26日 |
| 8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鲁家沟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60号: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进行编制,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无自评报告,无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2.安全管理资料存放杂乱,未按照责任制、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隐患排查等进行分类存放;3.未制定2018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无教育培训档案,未形成“一人一档”管理;4.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于2015年1月1日编制颁布,2015年8月26日备案,未进行修定完善,无风险评估报告、资源调查报告;5.无应急预案演练相关资料,无应急演练方案、演练记录和评估报告,无演练影像资料;6.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规范,无具体隐患整改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7.无岗位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检查等制度;8. 消防砂箱用铁丝绑扎,取用不方便;9.站区南侧两间值班室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屋顶部分瓦片损坏,人员值班存在安全隐患;10.罐区罐体为单层罐,不符合新规范要求。 | 2018年7月26日 |
| 9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内官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65号: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进行编制,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无自评报告;2.安全管理资料存放杂乱,未按照责任制、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隐患排查等进行分类存放;3.未制定2018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无教育培训档案,未形成“一人一档”管理;4.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于2015年5月22日备案,未进行修定完善,无风险评估报告、资源调查报告;5.无应急预案演练相关资料,无应急演练方案、演练记录和评估报告,无演练影像资料;6.无岗位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检查等制度;7.罐区罐体为单层罐,不符合新规范要求。 | 2018年7月27日 |
| 10 | 安定区斯顺气体综合供应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64号:1.未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2.未按照2018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执行培训工作,未建立员工教育培训档案,未实行“一人一档”管理;3.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前未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未形成调查评估报告;4.应急演练无演练影像资料,未形成演练评估;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除治理未形成闭环管理;6.气瓶罐未安装防撞圈及防倾倒安全设施。 | 2018年7月26日 |
| 11 | 岷县同和绿叶村加油站有限公司 | (定)安监责改〔2018〕1-120 号1、储物室部分线路未穿管保护,线路铺设凌乱;2、配电室中绝缘手套、绝缘鞋、撑杆存放不规范;3、发电机房无职业危害告知牌,发电机有漏油现象;4、安全检查有检查记录,有整改情况,但是未与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相对应;5、企业三级标准化建设缺少自评报告、缺少评审申请、缺少标准化手册;6、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无记录;7、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缺少应急资源调查和风险评估;8、应急演练缺少总结报告;9、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未按照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有关规定完善。 | 2018年7月14日 |
| 12 | 中石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岷县南川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1-121 号1、罐区南与岷县狼渡滩生物食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距离不足;2、配电室绝缘手套、绝缘鞋存放不规范、绝缘工具配备不齐全;3、微型消防站消防器具配备不齐全;4、发电机机房无职业危害告知牌,堆放油漆杂物;5、加油岛无专人引导散装汽油用户规范加油;6、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编制,无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无综合应急救援预案;7、无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8、企业三级标准化建设缺少自评报告、缺少评审申请、缺少标准化手册;9、未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无计划;10、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11、未开展企业自查、自改、自报;12、未开展应急演练; 13、“双控”机制未开展有效的实施,缺少责任清单和管控措施;14、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未按照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有关规定完善。 | 2018年7月14日 |
| 13 |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渭武房建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 (定)安监责改〔2018〕1-122 号1、“614”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项目部与甲方未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事故便桥无实施方案;3、隐患排查有记录,但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无计划;5、应急救援预案未向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无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6、未开展企业自查、自改、自报;7、未开展应急演练;8、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未按照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有关规定完善。 | 2018年7月14日 |
| 14 | 岷县龙望台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30号:1.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5月16日之后无隐患排查治理记录;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机制运行不畅,未及时进行更新完善;4.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未公示告知;5.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科学,需要进一步完善;6.4号加油机旁防撞柱未固定,无防护作用;8.罐区未进行双层罐改造工作。 | 2018年7月13日 |
| 15 | 岷县梅川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32号:1.7月1日之后无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2.风险管控清单制定不科学,风险源辨识不细致;3.应急演练无总结,无评估报告,无具体演练影像资料; 4.用人单位培训教育记录不实,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5.消防沙箱内消防沙由结块;6.配电室、发电机室无应急照明。 | 2018年7月14日 |
| 16 | 中石化漳县木林服务区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33号:1.2月20日企业检查发现围墙有裂缝,至今未整改,3月15日企业检查发现场地地坪下陷,至今未整改;2.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规范,无整改期限、复查时间、复查人签字等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未形成闭环管理;3.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不全,无影像资料,演练总结评估过于简单;4.未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5.消防砂箱取沙比较困难,实际操作性不强。 | 2018年7月15日 |
| 17 | 漳县武阳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34号 :1.未制订岗位责任卡;2.教育培训计划与部分培训内容不相符,没有组织职工进行培训考试;3.消防器材箱内有一具35kg灭火器压力不足;4.检查发现有一名人员在油枪1米处玩手机,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 | 2018年7月15日 |
| 18 | 中石油漳县新寺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35号:1.安全管理资料归类存放不规范;2.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无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无员工培训教育工作相应记录;3.未组织开展应急综合演练,无应急演练方案、演练记录、演练评估等相应资料;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规范,隐患排查治理未形成纸质台帐,未形成闭环管理;5.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特别是未成立具体的安全领导小组,未明确规定加油员安全生产责任;6.已编制标准化管理手册,但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7.配电室未配备绝缘鞋,室内温度过高,未设置通风换气设备;8.消防砂箱取沙比较困难,实际操作性不强;9.消防器材箱老化,取用设备不方便,存在隐患。 | 2018年7月15日 |
| 19 | 中石油殪虎桥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36号:1.没有如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签到存在代签现象;2.没有制定岗位责任卡;3.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规范,具体整改措施不明确;4.检查时未看到职业健康体检资料;5.1号、2号加油岛防撞柱未固定;6.配电室未上锁,未配备应急照明灯,绝缘手套检验日期已过期(2017年5月检验),未配备绝缘鞋;7.发电机室未配备应急照明灯,室内通风不良,未安装通风换气设备。 | 2018年7月15日 |
| 20 | 陇西宏宇燃气有限公司 | (定)安监责改〔2018〕1-123 号1、企业隐患排查标准清单不规范;2、未建立作业人员岗位责任清单3、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4、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方案;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6、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编制;7、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8、配电室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配电室门未上锁,通风窗未设置防小动物隔离网,绝缘手套、绝缘鞋未检验,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工具存放不规范,绝缘工具配备不齐全。 | 2018年7月16日 |
| 21 | 西南管道公司兰州输油气分公司武山作业区陇西输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1-124 号1、“双控”机制构建成立领导小组文件缺失;2.未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未签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3、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渣治理台账未运转;4、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方案;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6、未建立作业人员岗位责任清单;7、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 2018年7月17日 |
| 22 | 中石油三家店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39号 :1.未制定标准化工作创建方案;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未明确; 3.风险辨识不规范、管控措施不具体;4.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治理未形成闭环管理;5.配电室没有配备绝缘鞋;6.甲醇检测试剂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甲醇检测试剂存放柜未上锁。 | 2018年7月16日 |
| 23 | 中石油首阳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37号: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帐;2.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预案,但未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和考试;3.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4.未制定岗位责任卡;5.未制定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6.消防砂箱开口用铁丝绑扎,取用有困难;7.消防器材箱老化,取用设备不方便;8.配电室内绝缘手套检验已过期(2017年6月1日检验);9.发电机房通风换气不良,未安装通风换气设备。 | 2018年7月16日 |
| 24 | 中石油通安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43号:1.2018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制定;2.消防砂箱开口用包装带捆绑,取用不方便;3.加油站出入口标线不清;4.配电室内绝缘工具未专柜存放,绝缘手套检验时间过期(2017年8月10日)。 | 2018年7月17日 |
| 25 | 中石油文峰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41号 :1.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不规范,未形成闭环管理;2.有一具35kg灭火器超充装;3.消防器材箱门老化,取用设备比较困难;4.4号加油机有渗漏;5.配电室内绝缘工具未专柜存放,未配备绝缘鞋。 | 2018年7月16日 |
| 26 | 中石油西大桥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38号:1.未制定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2. 教育培训计划与部分培训内容不相符,培训记录不真实,没有组织职工进行培训考试;3.未制订岗位责任卡;4.未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5.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未形成闭环管理;6.配电室未配备绝缘鞋,无应急照明灯;7.4号加油机有渗漏。 | 2018年7月16日 |
| 27 | 中石油云田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42号:1.企业自评报告、中介机构评审报告还未完成;2.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日常检查和周检查未列入台账进行闭环管理;3.未如实按照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试;4.锅炉房房顶漏水严重;5.消防器材箱取用消防器材不方便。 | 2018年7月16日 |
| 28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临洮窑店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1-126号1、2018年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内容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达不到要求、安全教育培训无记录、未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2、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完善,应急演练无评估报告; 3、企业三级标准化创建无方案、无自评报告、无评审申请,标准化手册未按照标准化创建导则编制; 4、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5、隐患排查未落实周自查自改自报;6、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运行不规范;7、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无防汛值班安排,加油站站长不在岗位;8、发电机房无职业危害告知牌;9、电锅炉设置不规范,与厨房在同一室内;10、临时用电不规范,加油站内施工用电未经审批;11、站内排水沟不畅通,应急措施不到位。 | 2018年7月19日 |
| 29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临洮五里铺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1-127 号1、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完善,无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无评审申请,标准化手册未按照标准化创建导则编制; 3、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运行不规范;4、发电机房职业危害告知牌不全;5、加油站北面围墙出现裂缝,有倾斜现象;6、加油站营业室后墙爬梯未设置防护栏及警示标志 。 | 2018年7月19日 |
| 30 | 临洮县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定)安监检记〔2018〕5-44号:1.年初安全生产工作安排计划未制定;2.应急救援预案无应急资源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按照安监总局88号令重新修订完善;3.2018年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无演练方案、记录;4.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方案未制定,正在由中介机构编制标准化管理手册和评审报告,企业未进行自评;5.配电室未铺设绝缘地板,门向内开;6.尽快按照《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建设指南(试行)》文件要求做好整改工作;7.办公室门口前生产生活物资乱堆乱放,建议设置专门堆放场所,整齐堆放;8、要加强停产期间汛期防范工作,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准备。 | 2018年7月18日 |
| 31 | 临洮县鸿峰石料厂 | ( 定)安监检记〔2018〕5-51号:1.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2.应急救援预案无应急资源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按照安监总局88号令重新修订完善;3.生产、生活用房采用彩钢房搭设,存在安全隐患;4.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无相关安排记录。 | 2018年7月18日 |
| 32 | 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沟石灰岩矿) | (定)安监责改〔2018〕5-47号: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治理未形成闭环管理;2.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不全,人员考试档案建立不规范;3.5月12日应急演练效果评估不规范,问题分析不具体,未提出下一步具体改进方案;4.南面采石区存在大量伞岩和浮石,未及时清理;5. 采矿区虽然已分层开采,但分层还不规范,宽度不够6.应急药品箱内部分药品过期。 | 2018年7月18日 |
| 33 | 临洮双源矿业有限公司: | (定)安监责改〔2018〕5-48号:1.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2018年自评工作;2.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未闭环管理;3.未建立风险辨识标志清单,管控措施不具体;4.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5.目前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但采矿面有浮石未清理。 | 2018年7月18日 |
| 34 | 临洮县兴建石料厂 | (定)安监责改〔2018〕5-45号:1.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形成闭环管理;2.应急救援预案于2015年3月1日编制,2018年未重新进行修订完善;3.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台账存在代签现象,字迹为一人字迹;4.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无演练方案、记录;5.配电室内有棉大衣等杂物,门向内开;6. 采矿区虽然已分层开采,但分层还不规范,宽度不够。 | 2018年7月18日 |
| 35 | 甘肃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定)安监责改〔2018〕5-46号:1.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规范,复查时间、检查人、复查人不明确;2.应急救援预案无应急资源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按照安监总局88号令重新修订完善;3.火灾应急演练记录与方案不对应,记录过于简单,应急演练无效果评估报告;4.氧气瓶、液化气瓶未分类分区放置,使用时安全距离不足;5.配电室内未铺设绝缘地板,接线凌乱,未设置防鼠网、挡鼠板等设备,门向内开;6.控制室电线私拉乱接;7.采矿区虽然已分层开采,但分层还不规范,宽度不够。 | 2018年7月18日 |
| 36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临洮城关加油站 | ( 定)安监检记〔2018〕5-52号:1.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无中介公司出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2.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规范,6月24日之后无隐患排查记录;3.员工培训档案无考核方式和考试成绩;4.应急演练记录不规范,具体演练细节不全,演练无效果评估;5.甲醇检测试剂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甲醇检测试剂存放柜未上锁。 | 2018年7月19日 |
| 37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临洮洮阳加油站 | ( 定)安监检记〔2018〕5-53号:1.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无中介公司出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2.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3.员工培训档案无考核方式和考试成绩;4.应急演练记录不规范,具体演练细节不全,演练无效果评估;5.未及时开展承诺制。 | 2018年7月19日 |
| 38 | 临洮县南屏加油站 |
( 定)安监检记〔2018〕5-50号:1.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2018年未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无自评报告;2.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记录不规范,具体考核时间和考核方式不明确;3未开展日承诺;4. 未制作岗位责任卡和应急处置卡。 |
2018年7月19日 |
| 39 | 中石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临洮玉井加油站 | ( 定)安监检记〔2018〕5-49号:1.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规范,3月7日检查隐患未闭环,6月29日无隐患排查记录;3.7月17日应急演练无方案,记录不规范,无演练效果评估;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记录不规范,考试成绩、培训时长未登记;3.未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无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无自评报告;4.甲醇检测试剂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甲醇检测试剂存放柜未上锁;5.日承诺开展不及时;6.加油岛两侧只有一侧设置了防撞柱,另一侧未设置。 | 2018年7月19日 |
| 40 | 甘肃同君堂药业有限公司 | (定)安监责改〔2018〕1-128 号1、企业隐患排查标准清单不规范;2、未建立作业人员岗位责任清单; 3、未设置安全风险分布图;4、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5、未建立企业风险辨识清单;6、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7、筛选车间操作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 2018年7月19日 |
| 41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渭源清源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1-129号1、标准化手册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编制,企业自评报告不规范;2、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完善,无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3、周自查自改自报有记录,但是未建立台账; 4、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缺失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5、企业教育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缺少对员工权利、义务的教育等内容);6、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不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完善;7、配电室绝缘工具配备不完善、放置不规范;8、发电机房无职业危害告知牌。 | 2018年7月20日 |
| 42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渭源三河口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1-130号 1、标准化手册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编制,无自评报告、无评审申请;2、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完善; 3、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规范,未与日常检查记录相符;4、周自查自改自报有记录,未记录在台账;5、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缺失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6、企业教育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缺少对员工权利、义务的教育等内容),安全教育培训时间达不到要求;7、配电室绝缘工具配备不完善、放置不规范;8、发电机房无职业危害告知牌;9、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无防汛值班安排;10、站内排水沟不畅通,应急措施不到位;11、配电室绝缘鞋、绝缘手套放置不规范;12、消防沙箱不能正常使用,消防沙结块。 | 2018年7月20日 |
| 43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渭源北寨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1-131号1、标准化手册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编制,无自评报告、无评审申请;2、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完善,无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应急演练记录不全,6月份、7月份应急演练无效果评估; 3、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规范,未与日常检查记录相符;4、周自查自改自报有记录,未记录在台账;5、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缺失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6、教育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缺少对员工权利、义务的教育等内容),2018年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试,未建立“一人一档”安全教育档案;7、配电室绝缘工具配备不完善;8、发电机房无职业危害告知牌;9、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无防汛值班安排。 | 2018年7月20日 |
| 44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渭源出入口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56号:1.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2.应急演练记录不全,效果评估报告不规范。 | 2018年7月20日 |
| 45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渭源会川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54号:1.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无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2.应急救援演练无演练方案,演练记录不全,演练效果评估不全面;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未形成闭环管理;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不全面,无个人档案;5.每日承诺报告开展不及时。 | 2018年7月19日 |
| 46 | 定运集团渭源汽车站 | ( 定)安监检记〔2018〕5-55号:1.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登记部分内容与安全验收整改记录不对应;2.应急救援预案无应急资源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按照安监总局88号令重新修订完善。 | 2018年7月20日 |
| 47 | 中石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通渭城关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59号: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进行编制,无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2.应急资源调查评估与实际不符,应急预案未经过评审论证,未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3.应急演练资料不全,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评估报告,演练记录过于简单、不完整;4.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不规范,6、7月份教育培训无记录;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填写不规范,检查人、复查人不明确;6.无岗位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检查等制度;7.配电室内绝缘工具未专柜存放;8.发电机房未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无危险因素告知、防护和救援措施。 | 2018年7月23日 |
| 48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通渭路路通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57号: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进行编制,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无自评报告,无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2.安全管理资料存放杂乱,未按照责任制、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隐患排查等进行分类存放;3.未制定2018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无教育培训档案,未形成“一人一档”管理;4.未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无风险评估报告、资源调查报告,应急预案未经过评审论证,未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5.应急预案演练资料不全,无应急演练方案、演练记录和评估报告,演练影像资料不全;6.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规范,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未按照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情况统计分析数据;7.无岗位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检查等制度;8.消防器材位置摆放不正确,消防砂有结块;9.变压器下地基塌陷,存在安全隐患;10.加油站于服务区交界处防护栏杆破损严重;11.加油站前防洪渠不畅通;12.配电室防护网脱落。 | 2018年7月23日 |
| 49 | 中石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通渭上川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58号: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进行编制,无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2.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机制构建工作方案;3. 未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急资源调查评估与实际不符,应急预案未经过评审论证,未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4.应急演练资料不全,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评估报告,演练记录过于简单、不完整;5.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严格按照培训计划执行,教育培训内容不完善,缺少教育培训案例、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无教育培训档案,未形成“一人一档”管理,培训考试无具体评分标准;6.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治理未形成闭环管理;7.无岗位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检查等制度;8.配电室内绝缘工具配备不全,未配备绝缘鞋,绝缘工具未专柜存放;9.发电机房未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无危险因素告知、防护和救援措施。 | 2018年7月23日 |
| 50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通渭常河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67号: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进行编制,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无自评报告;2.未制定2018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档案建立不规范,未形成“一人一档”管理;3.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站长安全生产责任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确定;4.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于2018年1月编制颁布,未在辖区安监局内备案,无风险评估报告、资源调查报告;5.无应急预案演练相关资料,无应急演练方案、演练记录和评估报告,无演练影像资料;6.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规范,隐患排查治理未形成闭环管理,5月份前无具体隐患排查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7.无岗位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检查等制度; | 2018年7月28日 |
| 51 | 中石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通渭义岗加油站 | (定)安监责改〔2018〕5-66号:1.未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无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未进行标准化自评,无自评报告,无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2.未制定2018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无培训教育相关资料,建立的个人培训教育档案未及时更新完善,3月份后无教育培训记录;3.应急救援预案于2015年3月26日在县安监局备案,2018年未进行修订完善,无风险评估报告、资源调查报告;4.应急演练资料不全,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评估报告,演练记录过于简单、不完整;5. 无岗位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检查等制度;6.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形成闭环管理;7.没有制定岗位责任卡、应急处置卡;8.改装施工现场无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检查时无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相关材料;9.阻隔防爆撬装加油装置与施工现场隔断设施简易,部分区域未隔离;10.检查时无相关部门对承重罐、加油机、罩棚等设施新建项目的核准文件资料;11.加油站新建项目特种作业票(临时用电、动火作业等)填写不规范,中石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7月6日、12日两次检查时均未发现;12.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提交审查,擅自施工。 | 2018年7月28日 |
| 52 | 通渭县通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定)安监责改〔2018〕5-75号:1.未制定标准化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未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未开展标准化自评、无自评报告,未编制评审申请报告;2.未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未修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组织员工开展应急演练;3.未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4.未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无培训内容和记录,未建立员工教育培训档案;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未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6.未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7.未编制岗位责任卡和应急处置卡;8.未开展安全生产日承诺工作;9.未设置消防器材柜、消防器材数量不足;10.罐区后山排洪不畅、泥土有掉落现象;11.配电室、发电机房无操作规程、无烫伤和噪音危害告知牌。 | 2018年7月28日 |
| 53 | 通渭县平襄镇和平石料厂 | (定)安监责改〔2018〕5-67号: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进行编制,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无自评报告;2.未制定2018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档案建立不规范,未形成“一人一档”管理;3.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站长安全生产责任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确定;4.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于2018年1月编制颁布,未在辖区安监局内备案,无风险评估报告、资源调查报告;5.无应急预案演练相关资料,无应急演练方案、演练记录和评估报告,无演练影像资料;6.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规范,隐患排查治理未形成闭环管理,5月份前无具体隐患排查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7.无岗位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检查等制度; | 2018年7月27日 |
| 54 | 岷县闾井加油站有限公司 | (定)安监责改〔2018〕5-31号: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检查时未发现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相应资料);2、已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按照要求组织演练,无相应的演练记录;3、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记录不实;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开展,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双控”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未开展;6、消防器材箱内4具灭火器超充装,无日常检查维护记录;7、配电室内配电柜未上锁,绝缘手套、绝缘鞋未按照要求检测。 | 2018年7月14日 |
| 55 | 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 (定)安监责改〔2018〕1-125 号:1、“双控”机制构建成立领导小组文件缺失;2、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方案;3、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设方案;4、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 2018年7月18日 |
| 56 | 甘肃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 基础管理:1、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明确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六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的规定。2、公司没有持证上岗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不符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3、公司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危险辨识、应急措施等内容,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中未明确主要负责人、各业务部门、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明确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标准。不符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5、《生产安全事故理管理制度》中对伤害程度分类以及事故报告、调查内容不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依据没有更新,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值守电话、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注意事项等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8639-2013)相关要素规定。7、《事故风险评估报告》中缺少对锅炉危险性的分析,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8、2018年上半年未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9、7月份公司新进员工5名,其中张红珍、孙林军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公司《2018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中规定的新员工的教育培训时间为2h;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中没有培训内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10、制定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不健全,缺少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11、2017年及2018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12、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卫生档案,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13、公司2018年组织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噪声岗位职业禁忌病例1例,但未及时将其调离噪声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且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现场管理(16条)1、加工二车间作业平台部分踢脚板设置不全,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3-2009)4.1.2和5.6条的要求。2、地暖车间4号生产线电机传动轴和1、2、3号生产线露出轴头没有防护设施,不符合《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03)6.4.1条的要求。3、锅炉房上煤电机传动皮带无防护罩,风机房电机传动轴防护罩强度不够,不符合《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03)6.4.1条和5.5.3的要求。4、破碎间无收尘装置,未悬挂职业危害告知牌。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5、机修模具库房存放六瓶氧气瓶和四瓶乙炔气瓶,气瓶未单独设库房存放,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6、天然气站未悬挂安全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49-2008)的规定。7、10KV进户配电室未提供防雷检测报告,不符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8、10KV配电室未配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附录D的要求;电缆地沟未做防火封堵,不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的规定。9、化粪池容器生产平台无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栏杆,不符合《固定式直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3)的要求。10、管道挤压机接线零乱、电源柜内有杂物、动力线进线段接地线脱落,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四章第15条的要求。11、化粪池容器生产平台上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没有防漏电装置,不符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的规定。12、生产区域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均未外壳接地,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3.0.4要求。13、地暖管道生产车间,高密度聚乙烯树脂存放库房,现场未配备消防设施,不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14、公司设置的公告栏中,未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15、PO车间滚塑工序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设置不全,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16、PO车间滚塑工序接触粉尘的操作人员佩戴医用口罩;现场存在接触粉尘及噪声岗位操作人员未佩戴防尘口罩及防噪耳塞现象,不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八条的规定。 |
2018年7月24日 |
| 57 | 甘肃三易水泥有限公司 | 基础管理(14条):1、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修订,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的规定。2、公司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无危险辨识、应急措施等内容,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清单中无人工清库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3、公司未给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4、公司所制定的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检修维护等制度中,均未规定部门管理职责、运行准则、检查和记录要求,没有可操作性。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中未明确主要负责人、各业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明确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标准,不符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6、《生产安全事故理管理制度》中缺少对事故伤害程度分类,事故报告、调查内容,不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通讯保障备用方案、预案演练频次、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指挥机构、注意事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8639-2013)相关要素规定。8、 2018年上半年未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9、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未按《2018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培训,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无培训内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10、未提供事故管理的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等资料,不符合《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第十二个要素的规定。11、公司未制定2018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12、公司制定的电焊工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未明确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13、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卫生档案内容不健全,缺少2018年度资料,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4、公司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现场管理(23条):1、机加工车间现场使用氧气、乙炔安全距离不够;氧气、乙炔瓶无防震圈;乙炔瓶无防倾倒装置,无回火阀,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的规定。2、机加工车间使用钢丝绳无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钢丝绳编接长度较短,现场存放报废吊索具,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第4.2.1.5条。3、机加工车间使用手拉葫芦吊钩无防脱落装置;无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第4.2.3条。4、现场检修配电箱接线零乱,配电箱无接地装置,孔洞未封堵,箱内杂物较多,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3条。5、现场储气罐压力表校验日期过期、无校验标识,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7.1.6的规定。6、工业介质管线未标明颜色和介质流向,不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第4.2条表1的规定。7、皮带运转给料设备头部、尾部无安全防护罩;部分急停装置损坏,不符合《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4.1.1.2的要求。8、现场检修作业使用电焊机一次线超过5m;二次线破损接头较多,接地不规范,不符合《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6.2.27的规定。9、煤粉制备系统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消防栓无水;煤磨厂房照明使用节能灯,不符合《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6.2.9的要求。10、公司三台水泥磨磨体两侧无防护栏,无安全警示标识,不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6.2.9的规定。11、机加工车间两名焊工作业人员无证作业。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12、公司钢直梯无护笼、钢斜梯扶手高度不够、工业防护栏杆高度不够,无踢脚板,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第2部分:钢斜梯;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的相关规定。13、公司设置的公告栏及告知卡中,未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14、石灰石均化堆场、原料调配库未设置粉尘、噪声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原煤辅料堆场未设置粉尘、噪声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15、现场存在接触粉尘及噪声岗位操作人员未佩戴防尘口罩及防噪耳塞现象,不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八条的规定。16、原煤堆棚没有设置室外消火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1.2的规定。17、高低压配电室没有设置应急照明,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3的规定。18、高压配电室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2001)5.0.7的要求。19、机修车间天车检修爬梯无防护笼,不符合《固定式直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的要求。20、机修车间内一卷板机周围未设置防护栏杆,不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2010)5.2.8的规定。21、存在危险因素的配电室、原煤堆棚、机修车间、二氧化碳消防站等处没有悬挂安全警示标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49-2008)的规定。22、水泵房一配电箱接线零乱,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四章第15条的要求。23、斜拉链两侧封闭板脱落,有物料从高空坠物现象,存在安全隐患。 |
2018年7月24日 |
| 58 | 甘肃省临洮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 基础管理(16条):1、公司无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
2、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缺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职责,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的规定。3、公司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全,安全操作规程没有评审和修订,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少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不符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5、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理管理制度》未对伤害程度进行分类以及事故报告时间不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6、公司所制定应急预案体系中缺少破坏性地震抢险救援预案、厂内重大交通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电解槽压槽事故应急预案、电解槽阴极母线熔断应急预案,不符合《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 )5.6.1的规定。7、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危险作业审批流程,不符合《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7.1 的规定。8、公司未能提供主要建筑物及设施防雷检测报告,不符合《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15)第六条的规定。9、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台账》中缺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信息,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规定。10、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中未明确主要负责人、各业务部门、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明确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标准。制定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与实际工艺不相符,未开展公司级隐患排查。不符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1、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缺少与上级的衔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指挥机构、注意事项等,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8639-2013)相关要素规定。12、2018年没有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13、《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中未按照标准提取,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14、公司未制定电焊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15、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卫生档案内容不健全,缺少2018年资料,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16、公司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现场管理(16):1、未对铝液抬包耳轴每年探伤检测,不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有色行业第3条的规定。2、阳极组装中频炉无应急水源,不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有色行业第6条的规定。3、电解生产区域内电解槽大面一侧未设置人行安全通道,不符合《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3.1.4.4的规定。4、电解厂房内一台桥式起重机司机操作室与电源划线同侧,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3.1.4.8的规定。5、电解厂房内209#电解槽小面一金属工器具与槽控机搭接,不符合《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 )3.4.3的规定。6、电解厂房一台桥式起重机无光报警装置,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一部分》(GB6067.1-2010 ) 9.66的规定。7、动力主控室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不符合《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3.1.4.16的规定。8、阳极组装车间中频炉低压配电室、高压配电室没有应急照明,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3的规定。9、配电室窗户没有安装纱窗,大门没有安装防鼠板,不符合《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4条。10、配电室门向内开,不符合《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 ) 3.1.4.17的规定。 11、阳极组装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建筑物材料为彩钢板夹聚苯乙烯泡沫材料(严禁使用),不符合《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 6.1.1条的规定。12、铸造车间打渣岗位人员没有按要求佩戴隔热面罩,不符合《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3.7.6的规定。13、铸造车间两条铸造线之间安全标识牌集中悬挂顺序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9.5的规定。14、公司设置的公告栏中,未及时更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15、氧化铝卸料站未设置粉尘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变电所未设置工频电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和告知卡;循环冷却水泵房未设置噪声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16、现场存在接触粉尘及噪声岗位个别操作人员未佩戴防尘口罩及防噪耳塞现象,不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八条的规定。 |
2018年7月25日 |
| 59 | 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 基础管理(8条):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缺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职责,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的规定。2、公司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履行审批程序,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二)的规定。3、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要素编制。4、公司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规定编制《事故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5、公司2018年上半年未开展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6.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理管理制度》伤害程度分类以及事故调查处理不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7.公司未制定氨水(巡检)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电焊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8、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卫生档案内容不健全,缺少2018年度资料,不符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第二条的规定。
现场管理(7条):1、氧气、乙炔库房内气瓶防倾倒装置未使用,氧气瓶附件(安全瓶帽)缺失,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7.1.6和8.1.1的规定。2、辅材堆场有两处消防栓内消防带缺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第(2)条规定。3、1#窑头电力室高压室内未配置绝缘杆、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鞋等绝缘安全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1.9附录E的规定。4、包装车间二层平台东面积灰较多,与踢脚板几乎平行,导致踢脚板失效,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5.6的规定。5、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6、烧成工序未设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7.二线装车机4个收尘罩挡料皮均有缺失,未及时维护、检修,影响收尘效果,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
2018年7月26日 |
| 60 | 甘肃武阳盐业有限公司 | 基础管理(共15条):1、公司两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过期,员工超过300人,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第六条和《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的规定。2、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未按照《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进行及时修订。3、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未按照《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制定。
4、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规范,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5、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中未明确主要负责人、各业务部门、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明确隐患排查频次;部门级、班组级未开展隐患排查,不符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6、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7、公司只有综合应急预案,无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不符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5.3和5.4条的规定。8、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对人身伤害程度分类不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的规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9、公司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规定编制《事故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10、未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11、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少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12、未开展2018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13、2018年未组织劳动者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14、未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无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不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15、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卫生档案。不符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第二条的规定。 现场管理(共12条):1、厂区各区域安全警示标志牌的安全色和警示内容不符合《安全色》(GB2893-2008)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的规定。2、锅炉房、制盐车间各配电箱接线零乱、线路未穿管、电缆系挂于金属防护栏杆,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的规定。3、锅炉房一台天车大车无缓冲器,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4.2.12的规定。4、锅炉房螺旋给煤机电机传动轴无防护罩,不符合《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中3.2.1的规定。5、制盐车间配电室电气柜未做防火封堵,门口未加装防鼠板,不符合《20KV以下低压配电室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4的规定。6、制盐车间配电室建筑物材料为彩钢板夹聚氯乙烯泡沫材料(严禁使用),不符合《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 6.1.1条的规定。7、制盐车间部分作业平台防护栏杆、踢脚板缺失,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4.1.1和4.1.2的规定。 8、成品食盐库房电源线敷设零乱,无安全警示标识,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四章的规定。9、制盐车间、锅炉房、预热发电厂房内压力表无检验标签,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7.1.6的规定。10、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11、煤场、炉渣场未设置粉尘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热电车间、制盐车间未设置噪声、高温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净化加药间未设置氢氧化钠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包装车间未设置噪声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12、现场存在接触粉尘及噪声岗位操作人员未佩戴防尘口罩及防噪耳塞现象,不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八条的规定。 |
2018年7月26日 |
| 61 | 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 | 基础管理(11条):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缺少确定安全生产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职责,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的规定。2、公司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无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作业过程安全要求、注意事项和应急要求的内容,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3、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制度未规定培训时间和内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中未明确主要负责人、各业务部门、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部门级、班组级未开展隐患排查,不符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5、公司没有持证上岗制度、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不符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要素编制。7、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规定编制《事故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8、2018年上半年未开展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9、《生产安全事故理管理制度》伤害程度分类、事故报告时间及事故调查处理不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10、未组织劳动者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11、未健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卫生档案,不符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第二条的规定。
现场管理(12条):1、PE车间照明电源线路与厂房钢结构直接捆绑,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的规定。2、PE车间设备电机外壳均未外壳接地,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3.0.4)要求。3、配电室配电柜底部未做防火封堵、窗户未加装防护网、配电室门采用木质材质,不符合《20KV以下低压配电室设计规范》(GB50053-2013)的规定。4、配电室绝缘手、绝缘靴检验日期过期,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力部分》(GB26860-2011)附录E规定的检验周期。5、PVC车间蒸汽管道压力表无校验标签,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7.1.6的规定。6、混料间布袋式除尘器未采取有效接地,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8-2014)5.5的规定。7、PVC车间一台设备电机联轴器部位防护罩未固定,不符合《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中3.2.1的规定。8、混料车间一斜梯护栏缺失,平台缺防护栏杆,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和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2-2009 )的相关规定。9、未能提供主要建筑物及设施防雷检测报告,不符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10、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11、PE车间、PVC车间设置的噪声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内容错误; PVC车间未设置粉尘、氯化氢、高温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12、现场有1名混料工防尘口罩佩戴不正确(内戴普通纱布口罩,外加防尘面罩);现场还存在接触高噪声岗位作业人员未佩戴防噪耳塞现象,不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八条的规定。 |
2018年7月27日 |
| 62 | 中国铝业西北铝加工分公司 | 基础管理(12条):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缺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职责,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的规定。2、公司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内容缺少风险辨识、应急处置措施,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缺少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制度、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不符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4、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明确各级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不全,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5、《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中未明确主要负责人、各业务部门、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符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要素编制。7、未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8、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9、公司未按时开展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评价工作,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10、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少高温(物理因素)、氨、氯气(化学因素)及接触人数,不符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11、2017年度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中,熔铸工缺少高温检查项目,且未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12、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卫生档案内容不健全,缺少2018年资料,不符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第二条的规定。 现场管理(16条):1、挤压车间1#2#线之间一台直流发电机防护罩脱落,不符合《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中3.2.1的规定。2、挤压车间1#2#线之间一个配电箱接地线与零线混接,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四章第15条的要求。3、挤压车间1#2#线之间一条钢丝绳无载重标签,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第4.2.1.5条的规定。4、挤压车间立式钻床缺电源控制开关、床身未接地,不符合《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机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GB5226.1-2008)中8.2.14的规定。5、挤压车间43#立柱天车平台部分踢脚板缺失,固溶热处理炉二层平台踢脚板缺失,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4.1.2和5.6的规定。6、挤压车间43#立柱天车驾驶室未配备灭火器、照明线路未穿管敷设,操作台线路零乱,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3.2.11的规定。7、挤压车间43#立柱旁一台电机防护罩缺损,不符合《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中3.2.1的规定。8、挤压车间碾头机皮带防护罩缺失,不符合《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中3.2.1的规定。9、挤压车间碾头机外壳通过线缆槽接地,线缆槽有破损,接地不可靠,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四章第15条的规定。10、熔铸车间一台吊葫芦下滑轮缺防护罩,吊钩缺防脱器,不符合《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中3.2.1的规定。11、氮氯精炼班,氯气储存设施未设置围堰,不符合《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7.2.4的规定。12、液氨储存区域未设置围堰和通风设施,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13、熔铸车间1#机床检修时,配电柜未悬挂“有人工作 禁止合闸”标识,不符合《电业作业规程》的规定。14、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15、25MN双动反向挤压机等高噪声作业区未设置噪声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16、现场存在接触粉尘及噪声岗位操作人员未佩戴防尘口罩及防噪耳塞现象,不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3号)第八条的规定。 |
2018年7月28日 |
| 63 | 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陇西分公司 | 基础管理(10条):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缺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确定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责,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的规定。2、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缺少岗位标准化制度、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不符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中未明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符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4、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要素编制。5、公司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规定编制《事故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6、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缺少提取标准,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7、未制定2018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8、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少氟化物(化学物质类)、高温、噪声、工频电场(物理因素)及接触人数,不符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9、2017年度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中,熔铸工、电解工、中频炉熔炼浇注工等缺少高温检查项目;高噪声岗位作业(巡检)人员缺少噪声检查项目,不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10、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卫生档案内容不健全,不符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第二条的规定。
现场管理(15条):1、240KA系列高压室内一电气柜临时电源接线零乱,未穿管,值班室有一电源开关未安装配电箱,240KA电解厂房内检修配电柜(AP3-1)无接地线,穿线管未封堵,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四章第15条的要求。2、240KA系列高压电力室排风孔无防护网、废旧备件未清理、电力室门使用木质材质,无烟感声光报警装置,不符合《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2001)的规定。3、机加工车间使用钢丝绳无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钢丝绳编接长度较短,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第4.2.1.5条。4、机加工车间有一砂轮机安全附件缺失,无开关;一台切割机操作手柄无绝缘套,电源开关接线裸露;一台机床未接地,不符合《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机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GB5226.1-2008)中8.2.14的规定。5、机加工车间动力配电箱未接地,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四章第15条的规定。6、机加工车间使用二氧化碳气瓶无防倾倒装置,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的规定。7、机加工车间电动葫芦导绳器缺失,不符合《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8、240KA电解厂房内7#出铝车上拉运的抬包未放正,不符合《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4.1.8.9的规定。9、240KA净化钢架楼平台无踢脚板,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4.1.2和5.6的规定。10、240KA净化低压配电室门向内开,窗户未加装纱窗,不符合《20KV以下低压配电室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2和6.2.4的规定。11、熔铸铝锭铸造线分流盘处作业平台无防护栏杆,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4.1.1的规定。12、熔铸氧气瓶存放区无防倾倒装置,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的规定。13、熔铸车间、阳极组装车间灭火器设置点灭火器配置数量6-8具,不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6.1.2的规定。14、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均设置在各车间入口,未设置在具体作业岗位;阳极组装车间、锅炉泵房未设置噪声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十三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15、现场抽查噪声岗位作业(巡检)人员未正确佩戴防噪耳塞,不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八条的规定。 |
2018年7月29日 |
| 64 | 甘肃省定西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 基础管理(6条):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中未明确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符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公司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规定编制《事故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3、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规范,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4、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至(六)款的规定。5、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6、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现场管理(16条):1、布料车间有一切割机临时接线在地面敷设,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四章第15条的要求。2、钢结构加工间天车平台防护栏踢脚板缺失,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4.1.2和5.6的规定。3、一台打磨机电源线超过6m,破损接头较多,不符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的规定。4、钢丝绳无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编接长度较短,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第4.2.1.5条。5、库房配电室放置杂物,门向内开,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四章第15条的要求。6、钢结构机加工区有一砂轮机未安装缓冲垫、挡板,接线使用民用插座,不符合《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机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GB5226.1-2008)中8.2.14的规定。7、氧气库存放氧气瓶无防倾倒装置,部分气瓶防震圈缺失,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的规定。8、钢结构加工间桥式起重机吊钩防脱钩装置缺失,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2.1.3的规定。9、习艺车间(西侧厂房)一台天车大车无缓冲器,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12的规定。10、钢结构加工间数控直条切割机使用的丙烷(16瓶)和液氧储罐(4瓶)用汇流形式向切割机供气,气瓶两者之间相距4m,与切割机发火部位不足10m,不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4.4.1条的规定。11、危险化学品库存有油漆、稀料,建筑防火等级不够,无排风装置,无火灾报警装置,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12、钢结构加工间车床旋转三抓的切线方向布置有其他设备,且与其他折弯设备,平板设备安全距离为0.3m,不符合《机械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设备布局的有关规定。13、钢结构加工间所有设备无重复接地,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3.0.4)要求。14、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纱布口罩,个别人员未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5、未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管理规范》第十条的规定。16、现场设置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十三条和十六条的规定。 |
2018年7月30日 |
| 65 | 甘肃鼎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生产) | 基础管理(15条):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未按照《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要求编制。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要素编制。3、公司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规定编制《事故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4、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规范,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5、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全(未明确各级人员培训时间、内容),2018年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中未明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2018年未开展隐患排查,不符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7、未制定2018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8、未按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9、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10、2015年5月24日进行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全,申报项目仅为噪声,与用人单位生产工序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如锅炉房的煤尘、矽尘;淀粉筛分、包装的谷物粉尘;污水处理的氨、硫化氢),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11、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12、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补充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七条规定。13、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14、未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15、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不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第三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现场管理(11条):1、淀粉存储库房内可移动式皮带机(2台)电机传动链条无防护罩,不符合《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中3.2.1的规定。2、材料库门口无灭火器,不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3、控制室电器柜孔洞未封堵,摆放杂物,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四章第15条的要求。4、厂房内所有电机无重复接地,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3.0.4)要求。5、锅炉房有一乙炔瓶无防倾倒装置、无气瓶安全帽、无防震圈,瓶身锈蚀,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的规定。6、锅炉房内改造施工作业使用的电焊机一次线接线超过5m,动火点与氧气和液化气只有2m,焊工作业人员无证,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的规定。7、中控室配套厂房内一钢架平台无踢脚板,地坑钢斜梯扶手栏杆缺失,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和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2009 )的相关规定。8、办公楼二层一根电缆捆绑于钢斜梯栏杆上,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的规定。9、生产现场无安全警示标识,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49-2008)的规定。10、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和警示标识,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管理规范》第十、第十三条的规定。11、易产生粉尘的包装机岗位未设置局部除尘系统,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锅炉房产生噪声较大的鼓、引风机与锅炉本体未隔离布置,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
2018年7月31日 |
| 66 | 甘肃蓝天马铃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生产) | 基础管理(19条):1、公司安全制度未及时更新(2010年6月20日发布),制度种类和内容不符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2、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缺少组织风险管控机制、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止工作的职责,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的规定。3、公司没有编制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4、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明确各级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不全,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5、《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中未明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开展隐患排查,不符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6、公司没有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7、未能提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明细,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要素编制。9、公司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规定编制《事故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10、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11、未制定2018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12、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13、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14、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15、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16、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与劳动者补充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七条规定。17、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18、未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19、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不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第三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现场管理(共5条):1、厂房内地坑钢斜梯扶手栏杆缺失,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2009 )的相关规定。2、厂房内电焊机一次线接线超过5m,动火点与氧气和液化气只有2m,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的规定。3、新建厂房内有一二氧化碳气瓶无防倾倒装置、无防震圈,现场堆放氧气瓶(3瓶)无防倾倒装置、防震圈,气瓶安全帽缺失,现场使用氧气瓶和液化气瓶安全距离不够、漏气,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的规定。4、新建厂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接线凌乱,工器具接线使用民用插座,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9.4.7的规定。5、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和警示标识,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管理规范》第十、第十三条的规定。 |
2018年7月31日 |
| 67 | 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临洮油库 | 基础管理(14条):1、未对油气回收装置4具吸收塔进行压力容器检测,不符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第一百一十五条要求。2、编号03、06发电机操作卡统计累计运行时间和电工签字出现多次涂改。3、安全仪表系统配置无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的安全仪表系统,不符合《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3018-3013)。4、编号为CT201703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未办理延期,不符合甘肃省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5、管理资料存在两个版本应急处置卡,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6、综合应急预案无应急物质储备位置图、无应急处置(6.4.3)章节、油品泄漏专项应急预案无现场指挥权移交内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7、未制定罐区防火堤、可燃液体装车设施管理制度,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8、未制定油库内浮顶罐气相检测管理制度,不符合浮顶罐防雷技术规范。9、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未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台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条要求。10、安全培训制度未明确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1条要求。11、隐患治理台账未确定资金来源,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要求。12、事故管理制度未明确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的内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83条要求。13、未健全事故管理台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9.3.4条要求。14、未严格履行危险性作业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审核签字不全,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要求。
现场管理(7条):1、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不符合《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要求。2、付油区工作人员使用非防爆延长杆进行阀门操作。3、油库内部分草坪草高超过0.15米,不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第3.0.13条要求。4、消防泵房机泵泵轴无盘车标识,一台配电箱未上锁。5、应急物资清单账物不符,消防斧头、铜锹、消防栓开关扳手未填入应急物资清单。6、演练G5号罐罐根阀法兰泄漏存在以下问题:1.事故现场只有一名员工佩戴空气呼吸器、多名员工穿短袖进入现场处置;2.未携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进行现场检测。 |
2018年7月24日 |
| 68 | 中石油西南管道兰州分公司临洮输油站 | 基础管理(15条):1、无应急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动火、受限空间、吊装、盲板抽堵、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制度,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17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要求。2、未提供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要求。3、培训记录未明确培训学时内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要求。4、未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要求。5、未组织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6、抽查陆斌、王海东、孙世辉考试试卷,发现兰州输气分公司对其只考试,不批阅、未填写成绩。7、承包商成都陆油科技公司管理人员试卷中第6题答案错误,但兰州输气分公司对此题仍然判对得分。8、管沟修复工程受限空间作业票未辨识出窒息风险、挖掘作业票未辨识出塌方风险。9、未制定危险作业升级管理规定,不符合《中石油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安委办〔2018〕45号)第一条要求。10、未提供书面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AQ3034/T-2010第4.3.2条要求。11、未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及安全设施管理台账,不符合AQ3013-2008第5.5.2.1条要求。12、安全设施未编入设备检修计划,不符合AQ3013-2008第5.5.2.4条要求。
13、未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管理体系及制度并严格执行,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14、兰成6#阀室干线ESD0101阀门内漏严重未整改,控制措施仅为加强巡检,但未明确具体方法手段。15、隐患记录有16项设备故障未整改,不符合《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要求。 现场管理(6条):1、回收罐区1具灭火器压力指示处于黄色区域。2、柴油减阻剂注入区岗位使用非防爆工具,不符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第八条要求。3、柴油减阻剂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未放置在储存和加剂现场。不符合《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7.6条要求。4、输油泵北侧地沟篦子板翘起、高出地面,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5、气瓶存放满瓶区有2个钢瓶处于暴晒状态。6、演练汽油支线管线泄漏存在以下问题:1.员工行动缓慢不清楚职责,需现场临时指挥;2.根据应急预案临洮油库消防车15分钟到达事故现场;3.未确认围堰通往外界的阀门是否关闭。 |
2018年7月25日 |
| 69 | 临洮县多元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基础管理(10条):1、基层班组未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2、未制定盲板抽堵、动土、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17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十四条要求。3、未提供2018年7月份安全培训记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要求。4、未明确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5、未建立事故管理台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9.3.4条要求。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明确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内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要求。7、副总经理李天林对2017年5月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提出的4个问题不清楚。8、未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要求。9、未制定冻伤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5.3条要求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十四要求。10、提供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资料存在两个版本。
现场管理(9条):1、气瓶间储存的气瓶无防倾倒措施。2、气瓶间内2具灭火器压力指示处于黄色区域、未按氧气危害告知书的要求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3、分馏塔停用仪表未悬挂停用标识、多处氧气压力表无红线。4、应急物资未配置应急警戒带。 5、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防护面具,不符合本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要求。6、消防水泵房内配电箱破损未上锁。7、氧气瓶储存区域无“禁止氧气钢瓶沾染油污”警示标识,无温度计。8、氧气充装、氧气储存区未安装氧气超标报警仪。9、现场验证消防泵使用情况,共耗时20分钟消防泵才出水且消防带多处漏水。 |
2018年7月25日 |
| 70 | 中油甘肃定西销售分公司陇西油库 | 基础管理(19条):1、未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统计汇总。2、未建立事故管理台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9.3.4条要求。3、未能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要求。4、未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及安全设施管理台账,不符合AQ3013-2008第5.5.2.1条要求。5、未能提供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检定人员的有效资质证书。不符合仪表安全管理要求。6、未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7.1条要求。7、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2.1条要求。8、安全操作规程基本内容未明确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9、操作规程缺少管线泄压操作步骤和开启汽油罐喷淋降温阀门的温度工艺参数。10、无油罐阻火器、泡沫产生器、内浮顶罐密封检查记录。11、无内浮顶罐气相空间检查记录。不符合浮顶罐防雷相关规范。12、未对本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条件进行确认,未建立受限空间管理台账。如污水处理池、罐区外围阀门井等均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管理,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的要求。13、未建立清罐管理制度,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要求。14、未组织对上海赛科承包商“5.12”事故进行学习,不符合《甘肃省安监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中石化上海赛科石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5.12”闪爆事故的通报>的通知》(甘安监管三〔2018〕81号)要求。15、清罐作业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试卷缺少受限空间危险作业的考试内容。16、无施工作业前安全风险分析表(JSA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要求。17、未能提供电气作业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不符合《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第六条要求。18、生产作业活动危害因素及风险防控一览表(检维修作业单元)结论全为蓝色,与实际情况不相符。19、1号罐油区罐采样器安装动火作业票可燃气体仅检测了一次,未按油库动火制度要求检测两次。
现场管理(15条):1、3#发油泵操作工具不防爆。2、付油区泵操作柱开关未注明名称标识。3、1#罐区7D-302罐南侧罐基水泥层有开裂、脱落现象。4、消防控制室一可燃气体报警信号盘,测试过程中未报警。5、发油装车区一名女工长头发未放进安全帽内,工作服袖口纽扣未扣,违反安全着装规定。6、发油装车区放置了一把铁锹为非防爆工具,不符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第八条要求。7、发油装车区车辆轮胎下仅放置了一块防滑块,不能满足防滑要求。8、现场号码为豫R-79982的装油车辆无应急救援包,一具灭火器外部锈蚀严重。9、现场号码为R-RMY.47(挂)的装油车尾部一条导静电接地线,拖地橡胶带内金属丝不能和地面接触。10、现场号码为豫R.T4222的装油车辆阻火器口有挡板,无法检查阻火器挡板是否关闭。11、3号汽油罐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仪检测时间有效期为2018年7月1日,已过期。12、罐区内有10具1000立方米的成品油罐未安装远程紧急切断阀。13、演练5号汽油罐罐底泄漏应急预案,存在以下问题:1.第一个进入事故现场的员工未佩戴空气呼吸器;2.员工进入阀门井确认污水阀门是否关闭时,未检测氧含量。不符合进入受限空间要求。14、罐区未设置风向标,不符合《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2.6条要求。15、锅炉房内2台循环泵轴未设置防护罩。 |
2018年7月26日 |
| 71 | 陇西西北铝九鼎粉材有限公司 | 基础管理(30条):1、未制定下列制度:1.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2.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3.进入受限空间、吊装、动土、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4条要求。2、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未明确学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第十三条有关要求。3、企业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未参加班组活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6.2条要求。4、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对企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诊断分级,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要求。5、未能提供日常隐患排查记录资料,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4条有关要求。6、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要求。7、未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台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9.3.4条要求。8、企业法人变更,但未能提供变更材料,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5.1条要求。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未根据工种类别予以细化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要求。10、未按动火作业制度履行票证关闭手续。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未明确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预案相衔接的内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8639-2013)要求。12、未能提供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正式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有关要求。13、工艺操作规程为2015年版,未按照每年一次评审、修订,不符合AQ3034/T-2010第4.3.2条要求。14、未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及安全设施管理台账,不符合AQ3013-2008第5.5.2.1条要求。15、安全设施未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不符合AQ3013-2008第5.5.2.4条要求。16、电气安全管理台账缺少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试验记录有关内容,不符合《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要求。17、仪表管理台账缺少检查、使用等内容,不符合仪表安全管理要求。18、新修订的制度无评审记录、发布和实施时间,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19、《危险品生产现场管理制度》《粉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制度》《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均无编写、审核、批准人员签字,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20、该公司无重大危险源,但建立了《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与实际不符。21、2018年1-2月劳保配备发放登记表张伟、雷蕴章2人未领取劳保用品,3月份,这2人的劳保由白钰代领,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要求。22、2017年7月13日,3次检测镁粉车间机械破碎处噪音超过职业接触限值85dB(A),但公司未制定预防和治理措施,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要求。23、综合应急预案缺少应急处置、扩大应急、响应终止的章节;专项应急预案缺少适用范围和自然灾害、人身伤害事故类型,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6.4.3条、6.4.4条、6.4.5条、7.1条、5.3条要求。24、2018年应急演练计划中,6月份演练的事故类型与计划不一致,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6.7条要求。25、应急操作卡无现场处置步骤,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9.2条要求。26、熔喷车间集成器细粉着火演练未记录实到人数、应到人数和应急响应、处置的过程和步骤,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8.3条要求。27、未建立应急演练培训记录,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6.7条要求。28、配电室电气管理无作业票、操作票,不符合《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第六条要求。29、未建立联锁摘除和恢复管理制度,不符合仪表安全管理要求。30、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甘肃省政府令第133号)第六条第二款的(一)、(三)、(四)、(五)项。
现场管理(12条):1、未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高、禁行标志,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3要求。 2、球磨车间配电室4具灭火器、操作间2具灭火器已过期;镁铝合金车间油泵房有4具灭火器无编号和检查记录。3、球磨车间操作间(有员工值守)内设置有2条、镁铝合金车间控制室(有员工值守)内设置有2条氮气管线及放空球阀,如氮气泄漏,可能存在人员窒息风险,不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8. 1.7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5.4.7条有关要求。4、氮气罐压力表未标明最高压力红线。5、铝锭棚内存放有几十袋锯末,其中两袋破损锯末溢出,现场未放置消防器材和醒目的防火警示标识。6、铝镁合金车间东侧厂外山体存在滑坡风险。7、机械制粉车间属于防爆区域,但有3台造粒机的操作控制箱为非防爆设施,不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8-92)要求。8、镁铝合金车间油泵房的门朝内开启,不符合《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 2003)5.3.3条要求。9、镁铝合金车间振动筛设置的高速旋转配重轮无防护罩。10、镁粉车间一具50立方米卧式氮气储罐顶部无操作、检修平台及护栏。11、未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牌,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2.5条要求。12、球磨成品库部分成品桶,码垛距墙间距小于500mm,不符合公司产品桶码垛间距要求。 |
2018年7月28日 |
| 72 | 中国石油西南管道兰州分公司陇西输油站 | 基础管理(16条):1、企业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督员武尚江、王江伟均为兼职,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要求。2、未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1.4.3条要求。3、未制定下列制度:1.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2.断路、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应急管理制度;4.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要求。4、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1.5.2条要求。5、未提供班组员工安全培训台账,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要求。6、抽查2018年7月4日、7月26日班组培训活动记录,发现无站领导签名,也未明确活动学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4.6.2条要求。7、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对企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诊断分级,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要求。8、原站长武锴于2018年5月23日调离,新站长鱼水平继任,但未能提供站长变更管理资料,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6.5条要求。9、未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台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9.3.4条要求。10、仪表自动化春检作业许可证,未辨识、载明作业地点存在易燃性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危害。11、承包商杜小龙考试卷扣分2分,成绩为94分。12、未明确承包商考试成绩合格分数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要求。13、《陇西输油站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缺少扩大应急章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6.4.4条要求。14、未能提供《陇西输油站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5.3条要求。15、《输油设备、设施油泄漏应急操作卡》无岗位工艺流程图,不利于显示现场处置方案中该岗位工艺应急处置的步骤要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5.3条要求。16、管理人员对高后果区数量、级别底数不清。
现场管理(9条):1、污油罐回收泵电机未设置防雨罩。2、过滤器排气管朝向地面直排,不符合第《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5.5.17条要求。3、收球箱排污阀法兰静电跨接线断裂。4、进入工艺区人体静电消除器失效。5、工艺区内停有一辆输油站内部机动车,但未制定内部机动车辆进入工艺区安全管理制度,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6、与发球管线连通的排污管线4个阀门法兰的静电接地跨线,采用接地线与被接地体相缠绕的方法连接,不符合《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3.7.1条要求。7、一名岗位员工佩戴空气呼吸器时不会开启气瓶阀门,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要求。8、未制定员工使用手机管理制度,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9、当班员工未将岗位操作许可证放置于岗位,由单位统一保管。 |
2018年7月27日 |
| 73 | 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七处 | 基础管理(23条):1、未提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要求。2、未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2.吊装、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应急管理制度;4.变更管理制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要求。3、未提供员工安全培训台账,其《安全防范教育与培训制度》中未明确安全培训学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要求。4、未明确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未建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要求。5、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对企业整体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诊断分级,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要求。6、未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3.1.1条要求。7、隐患治理台账未明确责任人、资金来源、治理措施内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4.1条要求。8、2017年10月份起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活动,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3.2条要求。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明确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内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要求。10、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未履行变更程序,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6.5条要求。11、未编制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要求。12、未编制专项事故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5.3条要求。13、未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14、未明确承包商考试成绩合格分数标准;承包商张笑笑考试卷成绩为89分、经核对实际成绩为85分,刘军红考试卷未经批阅直接给出成绩为89分;2018年6月安全生产月法律法规考试卷至7月30日仍未批阅,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要求。15、2018年6月28日灭火演练培训登记表未填写受教率、缺教率,评估人员未签字,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6.7条要求。16、1号放空罐灭火演练缺少2018年3月26日现场处置记录,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6.7条要求。17、《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签发人未签字,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C.2要求。18、未编制2018年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6.7条要求。19、未编制《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应急预防公告制度》《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20、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五)的内容。21、编号为19号的旧管线切割动火作业证安全措施仅有灭火器、消防器材配备和专人监护,缺少确认管线是否加盲板、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合格的安全措施。22、安全操作规程缺少《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一)(二)(四)的内容。23、“储备仓安全整改通知书”中安全整改事项的二十中队2号哨无电、无监控问题,需6月30日整改,但7月30日仍未整改。
现场管理(12条) :1、位于1库区11#罐库门口的防爆配电箱无7月份巡检记录,与该单位巡检规定要求不符。2、1库区11#罐库门前红外线入侵报警器损坏,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要求。3、2库区营房后侧消防水池施工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4、1库区、2库区均未设立重大危险源告知牌,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要求。5、2库区5#洞库末端补气阀停用,未挂停用标识牌,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4.1.6条要求。6、库区为4级重大危险源,未配置空气呼吸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要求。7、库区工业电视未开机,无人员监屏;作业区施工人员未携带安全教育卡。8、1库区11#航煤罐前人体静电消除器为非本安型,消防沙箱内无消防沙。9、1库区11#航煤罐,上罐梯子为直梯,未设置护笼,不符合《GB405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5.7条要求。目前员工上罐系安全带但未开高处作业票。10、1库区、2库区油罐未设置紧急切断阀和高高低低液位联锁报警设施,不符合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二条要求。11、航煤罐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一)要求。12、未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要求。 |
2018年7月29日 |
| 74 | 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定西油库 | 基础管理(17条):1、定西油库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副主任吕晓霞兼任安全员。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要求。2、未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要求。3、安全生产费用台账,未包括下列内容:1.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2.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4.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4、未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5、未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3.1.1条要求。6、仪表管理台账未包括检查、使用内容,不符合仪表安全管理要求。7、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未对企业整体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诊断分级,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要求。8、未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台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9.3.4条要求。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明确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内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要求。10、未提供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正式文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要求。11、《事故风险评估报告》缺少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事故发生可能性及其后果风险、划定事故风险等级、现有控制及应急措施差距风险等内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附件A要求。12、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要求。13、未明确承包商考试成绩合格分数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要求。14、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缺少以下内容:1.作业现场和作业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2.相关事故案例;3.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4.2条要求。15、油库未对本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条件进行确认,未建立受限空间管理台账,如多处检查井均未按照受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管理,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的要求。16、油库施工输油管线开孔、TG302罐内打磨两处动火,但仅开一张动火作业票。动火等级为一级,批准人为无审批权限的副主任,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B.2、B.22条要求。17、未制定2018年职业卫生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计划,特殊劳保用品未发放耳塞,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要求。
现场管理(10条) :1、油气回收装置3个仪表操作柱箱后侧密封失效,不防雨。2、消防室泡沫罐内泡沫剂2018年5月6日到期,不符合《消防法》第十六条(二)款要求。3、电气作业无工作票、操作票,不符合《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第六条要求。4、配电室内2具二氧化碳灭火器无称重检查记录,不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第6.7.1条要求。5、未能提供配电室耐火等级为二级的资料,不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1.0.6条要求。6、罐区内8具储罐,每具罐前阀门巡检通道上安装有DN200的金属软管,对日常巡检、紧急疏散构成障碍。7、铁路卸车栈桥作业线,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为18米,不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第6.1.1条要求。8、铁路卸车鹤管两个万向节无等电位跨接导静电线。9、进入库区作业的施工单位人员证件,由施工单位制作发放。10、罐区防火堤与消防车道之间种植有侧柏树木,不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第3.0.13条要求。 |
2018年7月30日 |
| 75 | 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县张家沟马家山石灰岩矿 | 管理方面(20条):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原料供应部对张家沟马家山石灰岩矿实施管理。1、爆破技术负责人杨永文持有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作业级别和范围为初级/D,作业级别低,不能满足采场一次中深孔爆破炸药用量要求;且未配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符合《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第9.2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第6.2.1条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4.1条的规定。2、两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员)许可证于2016年12月11日过期,目前矿山无人持有爆破作业人员(安全员)许可证;陈化志、刘红林、刘怀智3人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保管员)许可证,却从事炸药库保管员岗位,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3、原料供应部(甲方)与班组长(乙方)于2018年3月10日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班组长(乙方)非外包方,但协议中甲乙方的职责按生产外包单位进行约定,应按相应的职责重新制定。4、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未更新,缺少“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作业过程需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的应急要求和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5、《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中,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描述不准确,未明确职业病防护的具体措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AQ/T4269-2015)第6.2条、第7.3条的相关规定。6、公司2013年1月12日制定的《关于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保卫机构的通知》,其成员有变动但文件未及时更新。7、原料供应部于2018年3月10日签订的《安全员、爆破员安全责任书》中,部分条款存在问题,如:使用废止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安全员必须要懂得爆破知识的爆破员才能担当安全员”,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8、排土场和边坡管理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排土场、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和《非煤露天矿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1016-2014 )的相关规定。(2)未对边坡进行定点定期观测、未做到“排土场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第5.2.5.10、第5.2.5.11条的相关规定。(3)汽车排土作业时未设专人指挥;排土作业区内无限速牌、排土场滚石区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且未制定排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第5.7.12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 的相关规定。(4)矿山于2009年6月完成初步设计,只进行了排土场位置的选取,无排土场的设计,未进行专门的工程、水文地质勘探、地形测绘,并分析确定排土参数等内容。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第5条 的相关规定。9、应急救援管理存在以下问题:(1)矿山2018年5月12日进行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方案,无参加人员通讯联络方式。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第6.8.3条、第9.1条和9.2条的规定。(2)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缺少预警的触发条件设置;应急响应分级未与企业实际相结合,未能做到与政府部门的预案有效衔接,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3)缺少2018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2018年1-7月份只开展了1次演练,且没有编制演练脚本。(4)未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救护服务协议或设置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和《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第4.4条的相关要求。(5)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不足,缺少氧气呼吸器、自救器等救援装备,物资清单与实际不符。10、未提供《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建设指南》学习记录和工作安排。11、未按标准提取2018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解计划及费用台账,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相关规定。12、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也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数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2018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没有发文、计划中缺少培训负责人、未按计划开展培训教育工作、缺少1-5月份的培训内容;杨青匀、刘红林两人试卷上缺少考试成绩、考试时间和阅卷人等内容,且培训考试后没有开展培训效果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13、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等安全管理制度,不符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14、制定的15个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12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无版本号和实施日期,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0003-2016)的相关要求。15、未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7个方面修改意见形成闭环管理。16、2018年未给35名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及《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17、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不规范,未在相关场所公示,未向本单位工会和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未向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不符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18、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提供2017年以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19、危险作业管理不规范,缺少危险作业票,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内容。20、从矿山边坡预留、采剥生产现状观察,公司需配置采矿、测量等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对矿山生产技术等方面实施有效管理,以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现场方面(17条):1、1#采场南侧固定帮平台堆渣未及时清理,局部台阶垮塌并段,未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未按设计预留台阶的安全坡面角,难以确保边坡稳定、危及下方安全生产,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第5.2.5.4条的规定,需加强边坡的维护和管理。2、1#采场生产台阶高度15m,使用小型液压挖掘机进行铲装作业,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第5.2.1.1条和第5.2.1.2条的规定。3、正在作业的1#采场2080m水平西侧边坡高,且浮石未清理,危及行人和行车安全。4、检查矿用自卸汽车发现个别车辆未配备灭火器或配备的灭火器压力不足;检查时发现一车辆停放在10%以上的坡面上未打掩,不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用矿用自卸汽车安全检验规范》(AQ2027-2010)第5.9.3条规定。5、职工佩戴的安全帽有过期使用现象,不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七条规定。6、上山公路半路堑路段外侧大部分路段未设置挡车堆、墙式护栏或或柱式护栏,不符合《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GB 50598-2010)第6.2.5条的相关规定。7、高架的运输胶带未设置急停拉线开关,行人一侧无隔栏,未做到人机隔离,不符合《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14784-2013)4.1.11条规定。8、现场悬挂的职业危害告知卡危害因素只有一氧化碳,缺少粉尘、噪音等;未填写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及检测数据,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9、运输道路沿线架设的10kv高压线距离树木等垂直安全距离不足1.5米,个别电线杆倾斜、横担高低不平。10、采场未设置避炮棚,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1.21条规定。11、破碎系统现场氧气瓶与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乙炔表破损,空瓶区未设置气瓶防倾倒装置,所有气瓶无防震圈及瓶帽,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6-2014)5.2.1.1条的规定。且现场存在氧气瓶、乙炔瓶、油桶及电炉子混放现象。12、皮带机头及机尾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4.1.1.2的要求。13、破碎机电机联轴器、皮带轮等旋转部位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设施缺失,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14、除尘器平台电气设备的外壳均未设置接地,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3.0.4的要求。15、除尘器平台一侧无安装安全防护栏杆,且没有设置踢脚板,不符合《固定式直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2009)的要求。16、部分用电线路使用禁用的麻皮线,破碎机除尘器附近电线有两处裸露,机旁控制箱内存在“一闸多机”现象,线路架设不规范,不符合《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相关要求。17、储气罐上安全阀、压力表未定期检定,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12条的要求。 |
2018年7月24日 |
| 76 | 甘肃岷县天昊黄金有限责任公司 | 贵州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大公司”)对岷县天昊黄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昊公司”)采矿生产实施总承包,成立贵州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岷县天昊项目部(以下简称“恒昌大项目部”)对项目实施管理。
管理方面(25条):天昊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不完善,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符合性评价和修订。2、修订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经过评审,规程中缺少“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作业过程需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的应急要求和注意事项” 等相关内容,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A1-A8序列(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锅炉等)的资格证,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相关规定。4、领导带班下井方面存在的问题:(1)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和计划完成情况没有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2)抽查7月3日矿领导带班下井中提出的II号带水仓硐室前岩石破碎且涌水量大等三项问题,没有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3)月度排班计划调整没有通过审批,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5、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未按照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2)未将安全避险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3)“六大系统”设备故障和维修台账未安排专人管理,未提供报警记录;(4)抽查7月25日下井检查人员持有的三号贵宾卡在电脑系统中无记录;(5)公司领导辛金秀未配置人员定位卡,刘绍胜无井下带班记录信息;(6)未绘制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布置图,不符合《甘肃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甘安监管一〔2011〕74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中的相关规定;(7)现场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装置数量偏少,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的相关要求。6、井下通风系统的反风实验不规范、数据有误,编制的反风实验方案为2017年8月10日,总结报告时间为2017年8月3日,得出的结论不明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4.3.3条规定。7、抽查公司级2018年安全培训存在以下问题:(1)培训成绩登记表中缺少王俊成、于会杰两人的考试成绩;(2)试卷批阅不认真,新工人董晓华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将24V安全电压误写为26V均批阅正确,个别试卷得分与实际扣分不符;(3)考试卷上缺少考试时间、阅卷人等内容;(4)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缺少事故案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车间级安全教育内容缺少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注意的安全事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的相关规定。8、公司编制的《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中缺少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及吊装作业类别,危险作业没有办理相关作业票。9、2018年6月26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炸药库、雷管库开展了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其中合同中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一栏为徐宏锋,未提供授权委托书,合同中也未加盖公章;签订合同时间与出具检测报告时间为同一天。10、2017年在缠绕式提升机的检测报告中提出“钢丝绳实测最大静张力和最大静张力差”不合格,没有按报告要求落实整改。未提供2018年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如:卷扬、提升罐笼、矿用钢丝绳、空压机、水泵、供电系统及构建物等)的检测报告,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第4.7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检验规范》(AQ2026-2010)和《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甘安监管一〔2012〕47号)第三条的规定。11、应急救援管理存在以下问题:(1)编制的应急预案未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编制。截止目前,2018年应急演练没有按照综合、专项和现场处置方案开展,计划编制不合理;(2)救护器材台账中的数量与实际不符;(3)氧气呼吸器充装人员没有取得气体充装资质;(4)2018年开展的井下停产撤人演练没有制定方案和脚本,缺少演练培训和演练评估。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5)公司2017年下发的《关于成立岷县天昊兼职矿山救护队的通知》中没有任命专职的应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队长高建华已调出,文件没有更新;(6)没有定期对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开展培训;(7)未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救护服务协议,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和《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第4.4条的相关要求。12、2017-2018年,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未按月计提、也未提供财务支出凭证,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相关规定。13、为员工购买的保险为意外伤害险非工伤保险,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14、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提升机工、信号工等工作,禁忌从事的职业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15、天昊公司与恒昌大公司签订的2018年《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中,第8,3,2条:“爆破材料和器材由甲方供应”,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10,4条:“乙方施工期间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一律由乙方自己负责”、第10,5条:“一切事故均有乙方自己负责处理”,不符合《合同法》第53条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16、矿山设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未提供矿山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2)经询问得知,矿山2353m-2113m水平采矿开拓系统自行设计、建设并投入生产;(3)未提供尾矿库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17、尾矿库存在以下问题:(1)尾矿库滩面不平整且有积水现象,现场存在库中部左岸最高,坡向其它三面,致使积水不能有效流入排水井,影响调洪能力。不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1.3条、第6.1.4条、第6.3.1条、第6.3.2条、第6.3.4条和第6.3.11条规定。应编制作业计划,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堆排和排洪的管理工作,确保汛期排水井排水顺畅。(2)位移监测记录填写不规范,不符合《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第5条 、第8.4.9条和第11.2.1条规定。(3)左岸坝肩及堆积坝下游坡面左侧局部排水沟目前已被填埋,不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3.24条规定。汛期应定期清理排水沟和排洪构筑物,确保尾矿库坝肩、坝面及排洪系统正常。(4)未建立健全尾矿库防汛责任制,不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的规定。(5)目前已进入汛期,公司将尾矿库防汛应急演练计划安排在9月份,不符合实际防汛工作需要,应抓紧进行防汛实战应急演练,提供防汛技能和水平。(6)需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的通知》(甘安监一〔2018〕101号)要求,认真开展事故隐患的自检自查和治理工作,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恒昌大项目部存在以下问题:1、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不完善。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评价和修订。2、恒昌大公司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恒昌大项目部却从事井下爆破作业,不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恒昌大项目部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19名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持有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挂靠在岷县天昊黄金有限公司名下,岷县天昊黄金有限公司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3、支护工、低压电工、通风工属特种作业人员,无人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4、恒昌大项目部无相关工程技术人员;125名从业人员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13人,不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5、2018年颁布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对照《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缺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中,无安全生产教育时间规定,三级教育内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相关要求。(3)《安全例会制度》内容空洞、过于简单。(4)无井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须按照《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修订。(6)《企业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编制不完善,需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修订。6、编制的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更新不及时,缺少“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作业过程需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的应急要求和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另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不认真,如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中存在“导火索”等淘汰的爆破器材和废止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等内容。7、应急救援管理存在以下问题:(1)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未结合天昊公司所做的“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且自己也未做;(2)应急救援预案未结合自身作业地点、环境和工作条件等进行编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的相关规定。(3)预案按本单位独立作业活动编制,缺少与发包单位协作条款,不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4)未成立兼职救护队和任命兼职救护队队员的文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第4.4条的相关要求。(5)未对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2)未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3)无隐患排查记录;(4)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帐和事故登记台账,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和《甘肃省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要求。(5)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与培训,没有告知员工所在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事故应急措施,不符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现场方面(16条):1、井下悬挂的矿区避灾线路图不规范,没有显示当前人员所在的具体位置。 2、2600m水平提升机房内的2台除湿器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5.3.4 条规定。 3、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存在的问题:(1)未在供水施救管道上安装油水分离器;(2)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管道没有标示、流向,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箱内的设施没有做到定期检查维护;(3)现场抽查ZYJ型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无风。不符合《甘肃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甘安监管一〔2011〕74号)的规定。 4、下井人员没有携带便携式或多功能气体监测仪,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1条和5.2条规定。 5、提升罐笼井、部分巷道均存在大量裂隙水,电缆线路长期浸泡,一旦绝缘破坏后存在触电风险,另外裂隙水影响罐笼运行安全。 6、现场抽查2名从业人员对压缩氧自救器使用不熟练,员工的应急实战技能培训需加强。 7、井下一二级井口、运输巷及采掘掌子面均缺少 “当心触电”、“当心碰头”、“当心浮石”及“当心机车”等安全标志牌,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的相关要求。 8、2153m水平-2.5线采场人行井口缺少安全防护,井口上放置的木板两头未固定,临时炸药箱设置的位置不合理,人员在存放领取炸药过程中存在坠落风险。 9、2600m水平提升机房2名操作人员未落实每天对提升系统各部分进行检查,无提升钢丝绳检测工具,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3条规定。 10、主要井巷部分区域存在木支护, 井口彩板房均使用泡沫彩板。不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第14条规定和《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建设指南(试行)》(甘安监管一〔2018〕82号)第四条规定。 11、职工佩戴的安全帽有过期使用现象,不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七条规定。 12、井下十中-2.5CM废弃的溜矿口和废弃岩脉巷道未封闭,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6.5条的相关规定。 13、2600m井口空压机房缺少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储气罐上安全阀、压力表未定期检定,没有检验合格标签,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8.3.12条的要求。 14、井下仍使用淘汰的照明灯具(如:白炽灯泡、水银灯)。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02 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十三五” 甘肃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甘环固化发〔2016〕7 号)文件精神,目前在用照明灯具中有一部分灯具含汞,属危险废物,依据政府相关要求予以淘汰。 15、井下部分电缆架设不规范(高低压电缆、信号电缆相互缠绕,高度不够)、部分区域风水管线没有标示流向、无介质名称等,不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第5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5.2.8条规定。 16、井下主运输巷道人行道宽度不足1m,需根据现场实际设置行人躲避硐室。 采矿二车间存在的类似问题比照整改。 |
2018年7月26日 |
| 77 | 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苟家寨石灰石矿山 | 中国建材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西安公司”)对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苟家寨石灰石矿山采矿生产实施总承包,成立中国建材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漳县分公司”)对项目实施管理。
基础管理(16条):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1、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排土场和边坡管理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排土场、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和《非煤露天矿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1016-2014 )的相关规定。(2)矿山排土场无设计,未进行专门的工程、水文地质勘探、地形测绘,并分析确定排土参数等内容,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第5条 的相关规定。(3)未对边坡进行定点定期观测,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第5.2.5.10、第5.2.5.11条的规定。(4)在台阶采掘结束时,未组织有关部门对终了的固定帮进行验收,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第5.2.5.4条的规定。(5)固定帮2375m-2390m台阶中部垮塌,采场西南部2375m-2390m、2390m-2405m两台阶垮塌并段,需及时拿出有效方案进行治理。综上,公司应配置矿山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山生产技术方面实施有效管理,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漳县分公司: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存在缺项,不符合《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2、公司制度中缺少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不符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编制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投入项目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安全投入费用支出”,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八条规定。3、公司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均没有进行评审、修订记录,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无版本号和实施日期,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0003-2016)的要求。4、劳动保护用品没有发放标准和发放计划,不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规定。5、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中显示,从业人员成海卫、赵小军、及候瑞林等人先后离开公司后,没有开展离岗后的健康体检。不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6、公司未组织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学习《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本溪龙矿业思山岭铁矿“6.5”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通报》,没有提供整改方案和开展举一反三的隐患排查工作。7、未提供公司2018年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凭证,不符合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8、抽查2018年4月27日的安全隐患排查通知书中提出排土作业时安排工人指挥倒车作业,经5月5 日复查已整改符合要求,但此次检查中漳县分公司未能提供落实整改措施,不符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9、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未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未做到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不符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10、抽查2018年3月6日组织对全员开展的复工教育培训,未实现人员全覆盖。11、抽查1名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熟悉。12、与发包单位签订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甲乙双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均为空白,不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13、没有开展三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14、公司没有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现场管理(13条):1、7月27日采场2345m水平1名从业人员在操作挖掘机时没有关闭操作室门。2、采场2375m水平永久固定帮并段后局部出现坍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4条规定。 3、采场各台阶边缘拉设警戒彩旗、PVC管外圈粘反光贴,起不到真正的阻车挡墙作用。4、采场2360m水平有一临时彩板库里堆存黄油、备品备件等杂物,另存放一瓶氧气,其中氧气袋已风化破裂,氧气表和乙炔表均没有检验。5、采场悬挂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中缺少标准限值、监测数据及检测时间等内容,不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6、采场1台空压机顶部堆放黄油桶、车辆旧内胎、铁质支撑架等杂物。7、排土场没有按照要求配备适合相应载重汽车突发事故救援使用的钢丝绳(多于4根)、大卸扣(多于4个)等应急工具;排土场挡墙堆设高度不符合要求,排土场内平台没有设置2%~5%的反坡,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7.12条、5.7.19条规定。8、卸矿仓平台没有配备专门的汽车翻矿指挥人员,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3.2.12 条规定:“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9、破碎厂房外安装的1台储气罐安全阀和压力表没有定期校验,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12条的要求。10、1#皮带机头一侧的防护网在设备检修结束后没有恢复;2#皮带厂房外侧平台边没有安装防护栏杆;2#皮带通廊人行侧空间过大,人员巡检皮带过程中存在坠落风险。11、矿用载重汽车在下坡公路行驶过程中没有保证30-50米的安全间距,且有超载现象。12、没有在现场醒目的位置悬挂安全风险四色空间分布图,不符合《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非煤矿山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13、抽查1台矿用载重汽车没有配置灭火器。 |
2018年7月30日 |
| 7月检查督查77家,发现问题和隐患1007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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